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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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劳动力,以满足公司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用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单位是指薪税保人力劳务派遣员工所服务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派到公司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员工。
第五条 公司需要用工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用工条件、数量等需求信息,协同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招聘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派到后勤管理处工作。
第六条 员工必须维护单位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 用工申请审批流程
用人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工作岗位需求,填写用工申请,明确用人需求、工作要求和薪酬标准。用工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工作实际需要情况和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将确有需求的用工申请信息汇总后提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用工单位。
第八条 劳务派遣员工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热爱本工作,敬业心强。
(二)身心健康,符合相关岗位要求。
(三)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第九条 聘用原则
1、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十条 入职资料(具体资料可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调整)
1、入职登记表(现场填写,须带近期1寸彩色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现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中专以上学历需有验证证明或在学信网在线
认证)
4、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证书。
5、体检报告原件(3个月内的入职体检报告)
6、健康证复印件
7、无犯罪证明原件
8、银行卡(一类卡)复印件
9、社保卡、公积金卡复印件,如无可不提供(无卡有账号就提供账号)
第十一条 单位按照招聘录用的要求和标准,制定招聘和录用方案,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派遣用工程序
第十二条 派遣用工程序
(一)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成立面试小组,通过面试确定拟聘劳务派遣员工,必要时可进行笔试。面试结果经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
(二)人力资源部对拟聘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登记并核对无误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拟聘的劳务派遣员工到相关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劳务派遣通知单。
(三)劳务派遣员工凭劳务派遣通知单到用工单位办理报到及上岗手续,开始试用工。
(四)初次进入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予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定岗;考核不合格者,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员工出现离职情况,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解除(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 薪酬与待遇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组成。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标准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在该劳务派遣员工转正时一并确定,每月应发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占比各为50%,基础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制定劳务派遣员工考核细则,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月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在绩效工资中体现,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每月薪酬由人才资源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至劳务派遣员工个人工资账户中。
第五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统一组织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培训,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开展职业技能和业务技能培训,考试成绩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各用工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人力资源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劳务派遣公司建立派遣员工的档案,档案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其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原件、学历技能证明、健康证明、身份证等复印件、派遣员工登记表、派遣员工上岗协议书、绩效考评表等。
第二十一条 注意发挥劳务派遣员工中党员骨干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安排参加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用工单位各项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接受条件的。
(二)不能完成生产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缺勤的。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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