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发放?省内关系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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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并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这次规程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间、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统一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针对这几方面进行细讲。
1.失业保险待遇统一发放时间
本规程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当月申请次月发放。每月8日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当月发放计划,并将上月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金纳入当月发放计划。每月15日前,省就业局核定全省的基金支出额和用款计划并批复各地执行。每月15日后,各地开始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业信息系统默认使用社保卡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本规程明确了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省内各地互认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失业人员可通过“四川e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等网上平台以及省内任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领失业保险金。原则上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各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1个月待遇支出(含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临时价格补贴等)资金,作为备用金。各地执行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所需资金不使用备用金,待相关资金拨付到账后支付。
4.特殊情况的统一
本规程对法律法规中未明确的事项也进行了统一。比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规程明确了由原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该类人员待遇;视同缴费年限以及系统中未录入的参保缴费记录,规程明确了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并录入系统。
最后,申领失业保险的渠道有哪些?
四川失业人群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申请失业保险相关待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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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移,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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