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月初离职公司也需要缴纳社保吗?

发布时间:2024-04-11

  对于很多新手HR,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员工在月初就要离职,这种情况难道也要缴纳社保?甚至有些公司规定:15号之前离职,公司不给缴纳社保,15号之后离职,公司承担当月社保费用。那么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到底哪种合规合法合理?

  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

  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规定,当月的工资是由原单位支付,那么在那里上班领取的当月劳动报酬就应该相应的缴纳社会保险。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社保不能按天缴纳,只能按月。

员工月初离职公司也需要缴纳社保吗?

  目前,用人单位在离职减员实操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1)当月申报当月减员:即以月底截止日前在库人员为基础计算生成当月月报,期间人员异动以最后为准。那么,当月离职人员如果当月申报了减员,就不会产生当月费用。

  (2)当月申报次月减员:即以月初在库人员为基础计算生成当月月报。那么,只要当月月初在库,无论当月是否后续离职,都会产生当月费用。离职人员申报减员后次月才能不产生费用。

  员工在职期间,如果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将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1、员工离职后申请仲裁,公司将面临补缴风险和滞纳金;

  2、离职日期未到,在离职交接时间内发生工伤,公司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划重点: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那HR在此问题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

  2、提前预防离职减员追缴风险,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无论是什么情况下,社保缴纳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非常重要。因此,建议HR最好与员工进行协商,灵活处理此问题,原则上由当月工作天数更长的单位缴纳社保,员工与老单位确认好社保断缴月份,与新单位确认好社保缴纳月份,避免产生社保断缴,而HR,应留存与员工的社保相关协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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