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去世还能领取养老保险吗?
所属分类: 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23-05-31
不少小伙伴们应该都了解,只有同时满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能够领取养老金。不过人生在世,难逃生老病死,要是参保人不幸去世了,缴过的养老保险费就白缴了吗?
当然不是哦!国家政策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领取遗属待遇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持相关资料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合称遗属待遇) 及死者个人账户余额。
遗属待遇领取标准
以下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一、丧葬补助金
在职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二、抚恤金
在职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发放月数。
(*2022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02.75元。)
发放月数计算方式如下: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二)退休人员
先按上述在职人员发放月数计算办法确定月数后,再按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月数1个月,最终确定发放月数,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计算到月,不满1年的部分按实际月数÷12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第3位四舍五入。
在职人员死亡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个人缴费之和指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参保人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为历年来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单位缴费纳入个人账户部分)。同时个人缴费之和不包括个人账户利息。
遗属待遇申领流程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在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层经办网点,申请领取遗属待遇,全市通办。
申领遗属待遇需要以下材料哦~
一、遗属待遇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三、遗属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四、宣告死亡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五、遗属待遇领取人本人银行账户(遗属待遇无法通过死者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账户领取的提供);
六、人事档案(在职死亡人员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注意: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单位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申领需要在单位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高登人才集团小编特别提醒:遗属待遇领取账户非死者本人账户时,遗属待遇领取账户户名应与领取人一致哦。
遗属待遇线上申领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含已退休的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由单位通过网上经办系统代为申请领取遗属待遇,一网通办。
单位经办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哦~
1.登录“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2.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3.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
关键词: 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养老申领
上一条: 如何做好人力资源工作
下一条: 成都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