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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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8
8月27日,吉林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4〕66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2120元。
二、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780元。
三、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四、各缴存单位凡缴存基数低于下限规定的,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举例说明:
某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6500元/月,单位选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那么:
职工本人每月缴存:6500×12%=780元
单位每月为职工缴存:6500×12%=780元
所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780+780=1560元。
关键词: 吉林长春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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