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所属分类: 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23-07-18
一年一度毕业季又有许多朋友将进入职场,相信大部分人都要经历试用期,这是一段劳动关系开始时,互相考察对方是否合适的时间,关于试用期期间需要注意的这些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
一、试用期的时长有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约定过试用期,当劳动者岗位变换、续订劳动合同或再次进入该用人单位工作时,该用人单位都不能再与这位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三、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了,所以试用期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四、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就是高登人才集团小编对于试用期注意事项的分享,如果对大家有用,记得分享和收藏。高登人才集团一家专业的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有相关业务咨询和合作,可以与我们联系。
关键词: 试用期,职场,劳动合同,社保
下一条: 劳务外包公司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