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补参工伤险人力公司是否构成“骗保”?
所属分类: 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23-07-1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之前未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分别依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 ,是指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例如,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或者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此,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即不构成骗保。但如果是通过虚构用工关系、意外事故或其他事实情况到获得工伤财偿的,则具备认定为诈骗的嫌疑。
对于工伤保险的补参以及商业保险的补参,这是两者截然不同的性质。工伤保险的补参,归根结底是因为工伤保险具有其制度的缺憾性,工伤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但是新人职的员工,工伤保险不可能随时参保,故,工伤保险的补充制度允许了补参的行为,并明确了补参后新发生的费用的报销范畴。但是,商业保险发生事故后,再缴纳商业保险,则属于实在的诈骗行为。
故,对于人力资源公司来说,要充分理解工伤保险补参的法律许可性,以及其损害责任的冲抵价值。当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一方面积极申请工伤认定,另一方面第一时间补参工伤保险。补参工伤保险的行为,不影响人力资源公司与工伤员工或其家属的工伤协商解决,也不影响雇主或其他商业保险的理赔。
关键词: 工伤保险,人力资源公司,认定工伤
下一条: 试用期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