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居家办公……官方明确这5类工伤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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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5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 号),11月20日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此次意见(三)主要针对居家办公、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下的工伤认定难题,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认定标准。
一、意见(三) 核心内容解读
(一)工作时间认定标准的变化。
《意见(三)》第一条明确工作时间包括五大类:
(1)法定工作时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2)约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时间
(3)单位规定时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的工作时间
(4)临时指派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交办任务的时间(新增)
(5)加班时间:经单位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
相比意见(一)、意见(二)仅简单提及 "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意见 (三)首次系统列举了工作时间的全部法定类型,使认定标准更全面,破解了弹性工时认定难题。
这一点给我们的启示是:完善公司考勤制度,明确加班审批流程,保留工作安排书面证据,避免因时间认定引发争议。
(二)工作场所认定标准的变化
体现在三大范围的扩展,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有效管理区域(传统办公室、车间等);
(2)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单位外区域(客户现场、出差地等);
(3)工作场所间的合理往返区域,即往返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线(如公司总部到分部的通勤路线)
意见(三)首次对工作场所进行明确定义和分类,特别考虑了现代工作模式下的跨区域工作特点,新增"合理区域" 概念,首次明确将"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 纳入工作场所范畴,适应现代职场流动性,为工伤认定提供更灵活空间。
这一点给我们的启示是:明确远程办公、出差、外勤等非传统工作场所的管理规范,保留任务指派和工作轨迹证据。
(三)工作原因认定标准的变化
一是明确因果关系判定原则。
意见(三)》第三条强调工作原因认定必须考虑 "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立了工伤认定的核心判断标准。
二是详细列举了工作原因的四类情形:
(1)本职工作伤害: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的伤害;
(2)指派工作伤害:完成用人单位指派任务受到的伤害;
(3)维护单位利益伤害: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的伤害;
(4)生理需要伤害: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生理需要(如工间餐、如厕)时受到的伤害(新增),体现人文关怀。
三是新增了排除条款,明确"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不属于工作原因,为认定提供更清晰边界。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建立工伤报告制度,明确事故调查流程,区分工作原因与个人原因,保存事故现场和目击证人证言。
(四)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新规则
《意见(三)》第九条是新增的突破性规定:,职工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但认定条件有严格限制,明确为:
(1)必须是"按单位安排"的居家办公(需提供通知、审批记录等证明)
(2)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如工作记录、事故证明)
但通过微信、电话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工作沟通时受伤的,不认定为工伤。
这一点给我们的操作建议为:
(1)实施居家办公需书面确认,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范围;
(2)应建立居家办公安全指引,要求员工定期反馈工作状态
(3)事故发生后,应要求员工提供工作证明(如工作记录、沟通记录)和事故证明(如医疗诊断)
(五)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的细化
意见(三)对于 "上下班途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定义: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2)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日常必要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路线的途中(如顺路买菜、接送子女)
排除情况是:休假期间处理私事的往返。
意见(三)同时也对“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作了明确:必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有效证明的不予认定工伤。
这一点给予HR的操作建议为: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HR 应指导其立即报警并获取事故责任认定书,提醒员工保存完整的就医记录和交通事故证明材料。
对于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特殊用工关系的工伤责任明确
意见(三)的突破性规定是,以下情形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1)用工单位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个人,其招用人员因工伤亡的;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人员因工伤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点给我们的启示是:加强对承包方资质审核,避免违法分包;对挂靠经营模式,应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HR 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是政策研读与内部培训。建议HR部门联合法务开展专项培训,深入学习意见(三),重点关注与本企业用工特点相关的条款,制定内部解读文件。
二是制度修订。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中补充居家办公、远程工作等特殊场景的认定标准,完善证据收集规范,明确各类工伤情形所需证明材料,调整工伤申报流程,确保符合新规定要求,确保在保护员工权益的同时,也能合理规避企业风险。
在分包合同中增设“工伤责任担保”条款,转移连带风险。
三是风险排查。梳理企业用工模式,识别可能存在工伤认定争议的场景(如居家办公、外勤、承包关系),评估公司工伤管理现状,考虑为高风险岗位购买商业意外险作为补充。
同时,在技术层面,引入智能考勤系统,自动记录外勤轨迹、居家工作在线时长,为三工”认定提供数据支持。
四是员工沟通。通过内部平台发布意见(三) 要点解读,重点说明对员工的影响和注意事项,设立咨询通道,解答员工关于工伤认定的疑问。
意见(三) 的出台,对企业 HR 既是挑战也是契机:一方面,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细化要求HR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证据意识;另一方面,明确了新业态用工的保障规则,为企业规范用工、规避风险提供了清晰指引。
作为HR,应充分认识到工伤保险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加强培训,不仅能有效防范工伤争议,还能提升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人社部发〔202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四、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六、《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七、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八、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九、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指整体职工(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官方明确这5类工伤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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